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95號聲請人 江忠垣 法定代理人 楊雅筑 法定代理人 江禎賢 聲請人 李楷捷 兼法定代理 江珉慈 人法定代理人 李秉逸 聲請人 陳羿彤 聲請人 陳星言 法定代理人 陳至堯 法定代理人 楊雅媛 聲請人 楊貴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楊明雄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
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得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者,以民法第1138條所列前順序之遺產繼承人為限,如係該條所列後順序之人,或該條所列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因非屬遺產繼承人,其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即非法之所許。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子輩繼承人中,有長女楊雅筑
、次女楊雅媛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940號准予備查在案,然被繼承人尚有長子 楊雲勝 、三女 楊瑋蓉 未合法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民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拋棄繼承權全案卷宗核閱無訛;是以,第一順位子輩繼承人楊雲勝、楊瑋蓉既未辦理拋棄繼承,則聲請人江忠垣、江珉慈、陳羿彤及陳星言為被繼承人孫子女,聲請人李楷捷為被繼承人曾孫,聲請人楊貴鳳為被繼承人之姊,自尚未取得繼承權,而無繼承權可拋棄,其等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