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更(一)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l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上訴人 李雨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盈進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3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