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76號上訴人 李雨蒼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吳盈進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2,875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黃國川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