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更(一)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上訴人 李雨蒼 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 律師被上訴人 吳盈進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 律師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定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尚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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