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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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楊志永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志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 李永松 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楊志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刑事保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證書影本二份、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可稽,認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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