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38號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被告 莊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1時0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1時0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