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38號

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被告 莊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1時0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1時0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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