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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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09號

原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三評陳忠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前補繳,並於繳費後具狀陳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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