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告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閤落帷幕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萬0,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