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2號
聲請人 徐耀發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及其再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111年度聲再字
第2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
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
字第6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111年度聲再
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
),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
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人
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二均
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前揭規定,不得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至確定終局裁定一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綜觀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
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