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簡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板簡字第2027號
原   告 甲○○
            號二樓
訴訟代理人  洪啟明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93年度板簡字
第124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93
年11月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判決影本可稽。爰依職
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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