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送達代收人 官政翰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柒拾玖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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