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6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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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6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3項所為不得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條第3項所為不得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刑法第305條、第5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中簡 字第 3626 號判決(96.12.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 中簡上 字第 211 號(97.04.03)[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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