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25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25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57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於臺北縣萬里鄉,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