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八О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洪玉真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七一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