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三六八號
再審聲請人乙○○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判決人背信、侵占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五○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與上述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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