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李建賢右上訴人因被告等毀損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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