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60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6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607號上訴人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系爭廣告僅於銷售中心發放,於銷售中心現場除放置有原始核准建造施工圖外,亦有解說人員在現場解說,上開資訊對消費者而言係同時接觸,消費者不致產生誤解,亦未使同業喪失機會。又臺灣地區常存在二次施工改建情形,政府於執行時採放任態度,消費者應可推知屬違建;再廣告刊載一般而言係以簡單明瞭為主,故就內容之敘述係為求吸引目光,絕不可能如同原判決所述以探求文字上真意,原判決有不備理由及違背經驗法則之違法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林茂權法官曹瑞卿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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