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黃鈞詮 被告 彭俊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楊惠芬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