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14號原告GreatSwissMaritimeSerices,Inc法定代理人SamuelLim被告 蔡林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菲律賓比索1,956,363.64元,爰以原告民國104年12月22日起訴時之菲律賓比索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0.7763,換算成新台幣(下同)1,518,7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