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秩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中秩字第78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9月1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700305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為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處拘留
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8月11日上午11時47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3段87號統聯客運轉運站至國道1
號臺中交流道匝道口間。
㈢行為:被移送人係計程車之職業駕駛人,為領有執業登記證
之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上揭時、地,與客人 黃紜岑 等4人
議價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500元,於搭載後強索要增
加費用100元或按錶收費(正常跳錶約530元)未果,而將
客人黃紜岑等4人中途放置於國道1號臺中交流道匝道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客人黃紜岑於臺中市警察局巡官李慶堂製作訪談紀錄
表時之證言。
㈢經客人投訴臺中市警察局之局長信箱後,經警循證而查獲,
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警員 陳聰仁 製作之職
務報告書、被移送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職業小型
車駕照、搭載客人起訖點示意圖各1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4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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