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309號債權人寶聯通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 債務人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澤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