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03年度司催字第851號聲請人 彭慶芬彭炳奎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8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8│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9│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0│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8│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9│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0│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460││├──┼───────────────┼──────────────┼───┼────┼───┤│002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527││├──┼───────────────┼──────────────┼───┼────┼───┤│002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1│551││├──┼───────────────┼──────────────┼───┼────┼───┤│002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6-NX-0000000-0│1│858││├──┼───────────────┼──────────────┼───┼────┼───┤│002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7-NX-0000000-0│1│888││├──┼───────────────┼──────────────┼───┼────┼───┤│0028│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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