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17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被告乙○○
3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17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被告乙○○
3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