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邱滋杉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