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王詩瑩
訴訟代理人 施宏林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光之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8萬5252元,應徵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