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時立民

相對人即

債務人 楊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協議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7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7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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