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時立民
相對人即
債務人 楊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協議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7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7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