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鄭東
訴訟代理人 李 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素珍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已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所有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三樓房屋天花板之損
   害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精神上損害賠償80,000元
   ,但就請求被告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段000巷00號四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即本件修復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四樓之
   工程費用),並應檢附廠商工程報價單或估價單,再按此
   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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