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30號
原   告  褚錦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思廷 間修復漏水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本件修復新
   北市○○區○○街○○○○號三樓、四樓房屋之工程費用)
   ,並應檢附廠商工程報價單或估價單,再按此價額繳納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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