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560號
原   告  黃鈺甯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內僅列出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並未表
  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起訴狀所附之裁定形式上亦無
  從推知原告所欲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另應補正被告 鐘有鈿緒慧茹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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