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29號原告 陳沛岑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茹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游淑涵
陳怡君 牛紅梅 上列當事人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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