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辛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3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俊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成年人與少年犯結夥三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成年人與少年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3日│107年1月20日│107年1月26日至107年│││││1月27日│││││107年1月28日至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30日至107年│││││1月31日│├───────┼───────────┼───────────┼───────────┤│偵查機關│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少連│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21號│第7439號│偵字第39號、108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號、第2號│├──┬────┼───────────┼───────────┼───────────┤│最後│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34號│107年度原易字第59號│108年度原易字第22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7日│108年5月30日│108年12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34號│107年度原易字第59號│108年度原易字第22號││├────┼───────────┼───────────┼───────────┤││判決確定│107年7月27日│108年6月27日│109年2月5日│││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金之案件│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4937號(桃園地檢署10│第5495號(桃園地檢署10│第825號│││8年度執助字第505號發│8年度執助字第3496號發││││監執行)│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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