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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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20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殷巧玉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7,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