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何宜真相 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相 對人即債權人 徐國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 康采葳 相對人即債權人 蔡日榮 上列抗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本院所為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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