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 張安成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張勝壹 被上訴人 黃鍾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十九頁、第二十頁中關於「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壹拾壹元由被上訴人負擔。4、系爭合約未經解除,被上訴人仍有履行在2年內,以其駕駛管理系爭車輛之運送所得之3分之2盈餘給付予上訴人之義務,並於2年期滿且貸款繳清後,始可請求上訴人過戶系爭車輛。然被上訴人尚未繳清貸款,其請求上訴人過戶系爭車輛之買賣條件即未成就,被上訴人自無一次全部清償系爭車輛貸款餘額而請求上訴人過戶之權利,被上訴人請求於其給付387,200元予上訴人後,上訴人應協助履行系爭車輛之過戶,為無理由。原審准被上訴人之請求,並命上訴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尚有未合。」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雅惠
法官王參和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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