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立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運貴 訴訟代理人 謝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任婉筠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世紀廣告工│玉山商業銀│立型企業有│民國103年│90,720元│AI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仁德分行│限公司│1月31日│││││ 李靜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