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8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三個月內(含)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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