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66號上訴人 晏裕 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財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複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被上訴人臺中市大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詹文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複代理人 廖君育
黃錦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國家機關因裁撤或改組而不存在者,其性質與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相類,故其訴訟程序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在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最高法89年台上字第868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因應臺中縣市合併升格,本件被上訴人「台中縣大里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崇琦 )於99年12月25日因台中縣與台中市合併為台中市而改稱台中市大里區,法定代理人為詹文富。惟大里區公所是否有獨立預算而得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尚有疑義,仍須調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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