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7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617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