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私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印鑑私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