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子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子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捌月。
理由鄭子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子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8.03.30│98.04.15│97.12.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63號│字第963號│第4978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98年度訴字第1223號│98年度訴字第1223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39││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08.06│98.08.06│99.09.0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98年度上訴字第2013│98年度上訴字第2013│99年度台上字第7418││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14│98.11.14│99.11.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6889號│第6889號│第60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子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判19次│有期徒刑2年│││││││├────────┼──────────────┼─────────┼───────┤││97.12.2397.12.27│││││98.1.19三次98.1.3││││犯罪日期│98.3.797.12.2798.1.16四次│98.01.16││││97.12.24-2898.1.12二次│││││98.1.2、4-5、7-8其中1日│││││98.1.18三次98.1.1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4978號│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97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9年度上訴字第1039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39│││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01│99.09.0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99年度台上字第7418號│99年度台上字第7418│││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1.25│99.11.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6041號│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60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