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11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
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
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伍
拾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
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叁拾伍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叁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
用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捌佰伍拾元由原告
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仟零叁拾伍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正本理由要領欄四、中關於「另查,被告營小客車計修理
20,300元(工資900元,零件19,400元),有被告所提出而為原
告所不爭執之估價單為證。而被告車輛係90年3月出廠,亦已逾
營業小客車之4年耐用年數,依前所述計算,其零件部分折舊總
額為17,460元(19,400×0.9=17,460),扣除折舊額後原告零
件部分費用1,940元(19,400-17,460=1,940)加上工資部分900
元,總計為2,840元」(第7頁第10行至16行)之記載,應更正為
「另查,被告營小客車計修理56,300元(工資36,900元,零件19
,400元),有被告所提出而為原告所不爭執之估價單為證。而被
告車輛係90年3月出廠,亦已逾營業小客車之4年耐用年數,依前
所述計算,其零件部分折舊總額為17,460元(19,400×0.9=17,4
60),扣除折舊額後原告零件部分費用1,940元(19,400-17,460
=1,940)加上工資部分36,900元,總計為38,840元」。
原判決正本理由要領欄五、中關於「按原告主張所承保車輛所受
損害即應扣除3/10賠償責任,扣除後得請求金額為14,687元(計
算式:20,981×7/10=14,687,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車輛與
鄭捷聰 所受損害應扣除7/10賠償責任,扣除後得請求金額為852
元(計算式:2,840×3/10=852)。又原告於賠償先鋒公司後即
受讓先鋒公司對被告之債權,於受讓債權後,原告依民法第298
條規定仍得以抵銷抗辯對抗原告,原告所受讓先鋒公司對被告之
債權與被告對先鋒公司之債權均係損害賠償債權,且均得易為金
錢之請求,則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自得抵銷,抵銷後原告仍
得對被告請求13,835元賠償」(第8頁第1行至第10行)之記載,
應更正為「按原告主張所承保車輛所受損害即應扣除3/10賠償責
任,扣除後得請求金額為14,687元(計算式:20,981×7/10=14
,687,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車輛所受損害應扣除7/10賠償責
任,扣除後得請求金額為11,652元(計算式:38,840×3/10=11
,652)。又原告於賠償先鋒公司後即受讓先鋒公司對被告之債權
,於受讓債權後,原告依民法第298條規定仍得以抵銷抗辯對抗
原告,原告所受讓先鋒公司對被告之債權與被告對先鋒公司之債
權均係損害賠償債權,且均得易為金錢之請求,則依民法第334
條第1項規定自得抵銷,抵銷後原告仍得對被告請求3,035元賠償
」。
原判決正本理由要領欄六、中關於「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2條
之2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835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第8頁第11行至第14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從而,原告依民
法第192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3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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