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6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681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1月3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伊借款,被告並開立同額之本票作
為清償(票面金額5萬元,共7張),然被告屆期提示均未
依約還款,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林芊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