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888號
抗 告 人 金年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
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