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1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佩樺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16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0月27日上午10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3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貳萬玖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
金額及次數查詢表、歷史帳單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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