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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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一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