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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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即被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茂碩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79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