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31號
原   告  曾妡湄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35,052元(即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1159號強制執行
事件執行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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