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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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54號
原   告  趙乾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致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4,69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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