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吉選任辯護人邢建緯律師
施驊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欄位中「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丁智慧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附表┌──┬──────┬─────────┬─────────┐│編號│欄位│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更正後記載內容│├──┼──────┼─────────┼─────────┤│1│原判決之原本│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除附表五編號10外,│││及其正本主文│徒刑拾捌年│其餘主刑部分應執行│││欄││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2│原判決之原本│並定其應執行之主刑│並就除附表五編號10│││及其正本理由││外之其餘部分,定其│││欄中參、論罪││應執行之主刑│││科刑理由第八│││││點倒數第2至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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