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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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48號反訴原告 陳姚璇 反訴被告 林舜超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複代理人 柴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提起反訴,其訴狀雖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就反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起訴狀應表明事項,均未予以表明,亦未敘明反訴與本訴間相牽連之關係,經本院諭知命反訴原告應於3日內補正,然反訴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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